韓山師范學院2025年春季高考(高職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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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山師范學院2025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春季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韓山師范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0578
第五條 學校地址:
韓山師范學院(西區、中區、南區):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橋東;郵政編碼:521041
韓山師范學院東區: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官塘工業園區;郵政編碼:515653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相應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韓山師范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監督協調機制,處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韓山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為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招生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及家長的申訴、投訴等信訪事項。
第四章 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十四條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招生錄取(下稱“3+證書”考試招生)等,具體分專業招生計劃及要求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制的《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中職生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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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報考要求
第十五條 報考本校“3+證書”考試招生的中職考生須符合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規定的有關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并參加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考報名及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且取得擬報考專業要求的專業技能證書。
本校“3+證書”考試各招生專業有關要求詳見《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中職生版)。
第六章 錄取辦法
第十六條 按照“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原則,本著公平、公正、公開,以考生相應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制定“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本校公共外語和專業英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一節 “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在達到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錄取要求,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 “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原則,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條件下,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制定的有關錄取規則進行分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本校本科層次“3+證書”考試招生考試科目,包括全省統一的文化科目考試,證書考試以及由學校自行組織的職業技能測試。職業技能測試報名時間、測試地點、測試內容和規則等詳見學校招生網站上公布的《韓山師范學院2025年招收中職畢業生“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工作方案》和《韓山師范學院2025年“3+證書”職業技能測試大綱》。
第二十條 本校本科層次“3+證書”招生錄取規則:符合學校“中職升本科”招生專業對應中職專業及證書要求的前提下,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統一文化科目考試合成總分(語文、數學、英語)、職業技能測試成績、證書考試等級折算成績,按照5:4:1的權重比例合成綜合成績(滿分450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時,依次按照職業技能測試成績、文化科目成績和證書考試折算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其中,全省統一文化科目考試成績(總分)占50%、職業技能測試成績占40%、技能證書折算成績占10%。
綜合成績計算辦法:全省統考文化成績總分×50%+職業技能測試成績總分(百分制)×4.5×40%+技能證書折算成績。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組考和頒發的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等級成績按以下等級對應方式計入:A級對應45分,B級對應36分,C級對應27分,D級對應18分。
人社部門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機構(或授權)組考和頒發的中級以上(含中級)職業資格證書按以下等級對應方式計入: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對應45分,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對應36分,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對應27分,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對應18分。
“1+X證書制度試點”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按以下等級對應方式計入:高級等級證書對應45分,中級等級證書對應36分,初級等級證書對應27分。
教育部考試中心組考和頒發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證書”和“全國英語等級證書”按以下等級對應方式計入:四級等級證書以上(含四級)對應45分,三級等級證書對應36分,二級等級證書對應27分,一級等級證書對應18分。
衛生行政主管部分組考和頒發的護士執業證書(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按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項的平均分進行分級,分數區間340以上、[330,340)、[320,330)、[310,320)、[300,310)分別為A、B、C、D、E級。A、B、C、D、E級分別對應45、36、27、18、9分直接計入總分。
第二十一條 考生職業技能測試考核成績,在學校招生網站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第二節 錄取備案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將春季高考擬錄取的各專業考生名單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并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的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三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師范類專業畢業生考取《教師資格證》須按《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要求,請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對照最新體檢標準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本科層次招生專業不予轉專業。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省廳牽頭、院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實施原則,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好2025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根據招收對象、特點和要求,明確工作目標,理清工作思路,落實工作任務,理順工作流程,有條不紊地實施好組考工作。認真做好報名、資格審查、命題、考試安全保密、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按計劃、高質量完成分類考試招生試點工作。加強考務工作過程管理和監控,嚴格考務實施,嚴肅考風考紀,規范職業技能考核環節,自覺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和報考條件、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予以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七條 經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八條 新生報到時須核驗考生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中職、中專、職中、技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無相應證書證明將不予報到和注冊。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錄取政策和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資格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1.學費標準:文史類、財經類、管理類專業5050元/生· 學年,理工類、外語類、體育類專業571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10000元/生·學年。
2.住宿費:650-1600元/生·學年,入學后按實際住宿情況結算。
上述收費項目及金額為上年度物價標準,如遇學費調整,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了以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為主,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社會資助和“綠色通道”制度等多形式、多渠道的資助政策體系,各項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通過學校“綠色通道”先辦理注冊,入校后再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經核實后可申報新生專項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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